對于采光權有兩種不同的學說,一種可以概括為約定地役權說。此說認為“是日照權并非受害地固有的自然權利,而是鄰地之一種恩賜。因此,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日照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與日照經由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未設定有關禁止高樓建筑的鄰地利用權(地役權)契約,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以日照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逼涠煞Q之為基本人權說,認為“日照與空氣、水一樣,同屬人類的共同資源,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破壞,因此日照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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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為準。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 《物權法》規(guī)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fā)商違規(guī)施工,超規(guī)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fā)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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