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種情況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繼續(xù)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須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已成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權工作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未建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解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土地儲備機構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達成收購補償協(xié)議后,還必須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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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給予土地持證權利人相應的補償。但是鑒于你獲取該塊土地時,是通過劃撥無償獲取的,而且至今地塊上沒有建筑物,估計地方政府不會給你補償。為什么?即時給你補償,按照土地法,你也應該先補交土地出讓金之后才能給你。這先付出后獲取一出一進,結果就是你應該是賠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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