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夠買賣,*主要就是看有無全產(chǎn)權。如果安置房有進行產(chǎn)權登記,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就能夠在市場中買賣,沒有的話就無權買賣,也不能夠過戶。根據(jù)安置房的性質(zhì),過戶也分兩種情況:
1.由政府補貼給被拆遷方的安置房,需要當事人去辦理房產(chǎn)證,一般需要時間比較長。而且要5年后才能在市場上交易、過戶,而且還需要補完國有地稅。要辦理安置房過戶時是找律師,以正規(guī)渠道辦理。如果是不滿5但是要著急過戶的,可以辦理贈予或者繼承過戶,不過這時候需要交納較高的國有地稅。
2.由拆遷方安排的安置房,是比一般的商品房市價要便宜的,所以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一旦是沒有房產(chǎn)證的,就很難進行房屋的買賣。具有正規(guī)房產(chǎn)證的安置房,如果需要過戶,費用與普通商品房過戶費一樣,只要將國有地稅補完,就能正常進行買賣。
3.安置房過戶是必須有當事人辦理,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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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國采取的是產(chǎn)權登記制度,如果房產(chǎn)證的所有人不是自己的話,將無權處理該房屋,同樣的也就無權享受到該房屋所帶來的相關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將來萬一該房屋需要拆遷,將無法得到補償。同時,由于只簽訂合同,并不能保證*終的結果,如果賣方反悔,同樣不能得到房屋的產(chǎn)權,尤其是在已經(jīng)付款的情況下,風險較大。當然,實際中有部分交易者會采取這樣的*,簽訂協(xié)議之后并進行公證,協(xié)議中把相關的過戶時間等也進行約定。但這仍然取決于雙方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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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遷當事人共同選擇評估機構。拆遷估價機構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
2、拆遷人出資委托評估機構。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3、評估機構勘察測量。拆遷當事人提供拆遷估價資料,協(xié)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nèi)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4、初步估價報告公示。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nèi)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5、復核申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nèi),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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