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45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見,劃撥用地使用權的并非不能轉讓、出租、抵押,只是權利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而已。
其中第45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4、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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