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廣泛的*,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以交換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由于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由于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在開發(fā)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體現出來。通過繼承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另一個特點在于,它可以完全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僅依法律的規(guī)定實現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因而與其他幾種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格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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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限為40年,應該屬于商業(yè)用地。我們說的產權時間,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時間。住宅用地70年。商業(yè)用地4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期望可以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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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個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不同意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采取*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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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積: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可能很多人說這就是室內地毯面積吧,接近,只是要將各門洞下面的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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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搞清楚是否能夠轉換為產權房,使用權房分為:
1.為可變產權的使用權房屋
2.就是使用權的房屋;比方說單位的大產權不愿意賣,單位房就只能是使用權。使用權房屋可以轉產權,買入價格的計算較為復雜,政府每年公布一個基準價格,再按照工齡、房屋面積、朝向、樓層等因素進行加減,實際您可以*當地的物業(y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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