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xié)議四種*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zhuǎn)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采取*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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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賣的屬于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辦理土地出讓時,其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如果買賣的屬于已出讓的國有土地,則買方應該支付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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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年限[1]根據(jù)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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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為60年。一般商品房的土地用途為居住,則產(chǎn)權年限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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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yè)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2.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shù)額,幣種,交付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guī)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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